
“以糖找零”可以休矣
到商场买两包方便面,2元6角,找柜台结账时,付服务员3块钱,对方找回的不是4角,而是——两颗普通不过的水果糖(市面价格不到1毛钱的唬小孩的那种)。我的朋友,诸如以上商场耍出的“以糖代币找零”伎俩,您领
到商场买两包方便面,2元6角,找柜台结账时,付服务员3块钱,对方找回的不是4角,而是——两颗普通不过的水果糖(市面价格不到1毛钱的唬小孩的那种)。我的朋友,诸如以上商场耍出的“以糖代币找零”伎俩,您领教过吗?您坦然地接受糖果吗?
很不巧,近日笔者在普宁市较具规模的美佳乐、华龙、国兴等商场购物,均目睹商家面无愧色地干出这种违法乱纪、坑损消费者尊严与利益的勾当,且干得相当潇洒、相当大方。
假若商家(经营者)真的不懂法,那么我这个顾客(消费者)倒可义务为他们讲解一下早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就通过的《消费者权益法》:
第1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你一厢情愿地将一颗糖果、一条香口胶、一包小纸巾或一支劣质圆珠笔强行推给顾客,咨询过顾客的意见与感觉么?你拿价值不到一毛钱的东西顶两三角钱使,平等性、公平性何在?顾客要的是人民币,你找人家的却不是人民币,你的诚实信用又从何体现?
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该属于顾客的几角钱,你耍个“以糖找零”的戏法就将它活生生地变没了,人家的财产安全还有保障么?究竟谁是“上帝”?
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当顾客不满你这种厚脸皮黑心肝的以糖找零“服务”而要求找现金或退货时,你给人家办了么?哪次不是以“没有零钱”或“入账不退”的借口搪塞过去的?
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这么说吧,某天你带上存折来我银行取800块大洋,我扔你一只王八蛋,说这蛋就相当800块,爱拿不拿……你还有人格尊严么?
第17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顾客生气了,后果很严重,你会因此而改进么?然据我所知,你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坚持“以糖找零”基本原则已三年不动摇了,莫非这期间没人给你提过意见?
第4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倘全体吃过你“找零亏”的消费者联合起来,每人都跟你认起真较起劲翻起历史老账来,你吃得消吗??
……
纵观商家“以糖找零”的违法丑行,其目的不外乎二:首先,免除一毛两毛三四毛的账务烦琐,化零为整,简单易行,于己少事;其次,可借找零之机将店中滞销或薄利的物品和盘托出,变废为宝,身价倍增,于己多赚——商家如此多敲,引无数“上帝”竞折腰。嗟夫,“以糖找零”是一种什么行为?典型的损人利己,典型的“宁教我负天下人”!类似的行为尚有:书店以书签代币找零、加油站加不到整数按整数计费、结婚登记处办证收10元不予找回1元(利用当事人喜庆心理),等等。
问题是,当遇上“以糖找零”式的变态玩艺,咱们消费者该怎么做?相信大伙早已心中有数各出其招了:有宁死不屈要钱不要糖的焉,有顽抗到底把货退的焉,有告上法院工商局的焉,有当着服务员的面剥糖作细嚼慢咽状的焉,有吵着闹着不见经理心不死的焉,有联名上书示威游行的焉,更有以牙还牙用糖果去买东西的焉……言而总之,笔者谨望全世界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抵制不良商家的“以糖找零”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以糖找零”正是广大消费者天长日久熟视无睹纵容出来的!
事无巨细,理有正邪。面对柜台,当你认为三两毛钱的正义不值一提时,对方的邪恶正一点点蚕食你的人格、你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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