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关爱生命,是人类的普世价值
因为观点不同,看法不一,网上为范跑跑在地震来临时不顾学生,只顾自己逃生的行为争论的不亦乐乎。在争论中,我发现有这样一种观点说:老师也是人,也有逃生权力,宪法和教师法规定老师以付出生命为代价去抢救学生吗
因为观点不同,看法不一,网上为范跑跑在地震来临时不顾学生,只顾自己逃生的行为争论的不亦乐乎。在争论中,我发现有这样一种观点说:老师也是人,也有逃生权力,宪法和教师法规定老师以付出生命为代价去抢救学生吗?如果没有,那我们凭什么要求他们在突发的灾难面前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去解救学生的生命?!而且还振振有词的反问:你会拿出你的全部财产捐献给灾区人民吗?如果你连这点都做不到,还想指望人家老师付出生命去解救学生?!如果有这样的法律和规定,也是不道德、不合人性的。所以,范跑跑是没错的,也是应该的。其实,这种说法是有极大缺陷的,是把责任和生命对立起来了。宪法和教师法虽然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老师在灾难面前要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去组织抢救学生的生命。老师可以自觉自愿的做这种高尚、英雄的行为,但绝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政府的强烈要求。但是,教育法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第四条很明确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照此看来,可是,保护学生的权益和生命是有要求的。这种要求,就是你是老师,就必须对你所教的学生负责,如果你不负责,就是失职。范跑跑在灾难来临丢弃学生只顾自己逃跑的行为,就是丢弃了老师的责任的表现。用一句话概括说,爱护自己的生命没有错,放弃自己的责任就不对了。
人生在世,就要付各种责任。当父母的,要负养育儿女的责任;当子女的,要负赡养老人的责任;当丈夫的,要对妻子负责,反过来,妻子也要对自己的丈夫负责。有职业的,还要负自己职业和岗位的责任。还有一种,强者对弱者的责任。有的时候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男人们要怎样负责,如《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出来了。也有的时候,在特殊情况下,就没有用法律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又存在着这样不成文的约束:泰坦尼克号轮船发生沉船的灾难时,男人们主动让妇女儿童乘坐救生艇,放弃自己乗小船逃生的机会。
当然,有些人,没有做到这点,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如1994年的克拉玛依发生大火时,有人就喊:“不要动,让领导们先走~~~很显然,这些领导就放弃了他们的职责,放弃了他们做强者、做男人的权利。就像现在的范跑跑一样,放弃了老师的职责一样。范跑跑和那些人相比,唯一区别的不过是小巫见大巫罢了。其结果就是,该丢官的丢官,该处分的处分,该取消资格的就取消资格。但是,也应该看到,人们后来在克拉玛依那场大火中发现许多老师的遗体,不是张开双手拉学生,就是扑在学生的身上-----老师们在危难时刻,分明是在以自己的血肉之躯,在最后掩护孩子!
上述所说的责任问题,其核心思想是反映了一个道德规范:保护弱者、关爱生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世界,都要遵循这个道德规范。这就是人类的一个普世价值。在突发灾难面前,每个人是都有逃生的权利,但那是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若每个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在关键时刻漠视他人的生命,或只顾自己生死,不管他人存亡,放弃各种应承担的社会职责,那就该当谴责,该当处罚;触犯法律的,就要用法律制裁。无论你用什么借口,找什么理由辩护,什么技术问题,能力问题,都是徒劳的,甚至是可笑的,就像贪官为自己的贪污找出种种似是而非的理由那样可鄙可笑。在危难时刻,我们在关爱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想到自己的职责,想到关爱他人的生命。不要求你做到高尚,只要求你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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