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的“防盗协议”何以畅通无阻?

不平等的“防盗协议”何以畅通无阻?

宠借杂文2025-04-15 02:20:55
作为入职前提之一,屈臣氏的员工必须签署和履行“防盗协议”。前天,记者在屈臣氏员工向本报投诉此事后,现场核实了“防盗协议”的实操过程——员工下班前要被保安查包后才能离开,上班期间出入厕所要向保安出示随身


作为入职前提之一,屈臣氏的员工必须签署和履行“防盗协议”。前天,记者在屈臣氏员工向本报投诉此事后,现场核实了“防盗协议”的实操过程——员工下班前要被保安查包后才能离开,上班期间出入厕所要向保安出示随身物品。(2004年4月26日京华时报)

在法律知识日益普及的今天,相信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明显的带有侮辱性质的所谓“协议”,尤其是连上厕所都要被检查,用员工小红的话说,“女性用品也要给男保安检查,太尴尬了。”那么为什么许多人又偏偏像员工小兰一样,明知道店方这样做“侵犯了隐私”,从开始的“很不习惯”,到后来大家都“只能接受”了呢?

我们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一段话:屈臣氏集团是全球第三大保健及美容产品零售集团。中国屈臣氏拥有200多家分店及5000多名员工,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保健及美容产品零售连锁商店。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难、就业难的今天,这样的大公司对于许多人来说,无疑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成为许多人争抢的对象。屈臣氏集团正是号准了众多求职者的脉,才抛出这么一个不平等的协议,并作为入职的前提之一,逼得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

如果说,众多的求职者与屈臣氏集团签下这个协议是迫于严峻的就业压力,有着说不出的苦衷的话,那么负有劳动监管职责的劳动监察部门又到哪里去了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除了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可以对公民人身实施搜查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及随身财物进行搜查检查。劳动监察部门为什么能够容忍这样一个明显带有“霸王”色彩的不平等协议长时间存在?

在劳资双方势力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奢望所有的企业都严格自律,充分尊重员工的权利,也不能指望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冒着丢掉饭碗的危险站出来与店方较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劳动监督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起来,加强劳动监管,及时发现并认真纠正劳资之间的不平等协议,使员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新闻链接:http://news.sohu.com/20070426/n2496986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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